上海家化遭上海证监局警告 被罚30万
全景网络 · 2015-06-15 15:43:50 1109 次浏览
摘要:

上海家化周五晚间公告称,公司12日收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公司信披违法,公司及时任高管被证监局处罚。

《决定书》指出,2008年上海家化时任董事长葛文耀安排上海家化退休职工管理委员会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吴江市黎里沪江日用化学品厂,同时约定成立沪江日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沪江日化管委会)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能。在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期间,上海家化时任副总经理宣平同时兼任沪江日化管委会成员,根据相关规定,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在上述期间构成关联关系。

经查,2009年3月至12月,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之间发生的采购、销售及资金拆借等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达2.81亿元,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关联交易分别达到4.27亿元、5.4亿元和5.54亿元,均已达到披露标准,但上海家化对于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以及关联交易情况均未予以披露。上述事实均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决定书》认为,上海家化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家化时任高管及相关人员为直接责任人员。

上海家化在申辩时提出两个理由,一是未披露上述关联交易时时任董事长个人行为所致,在公司内部不存在违法共谋,且未经内部决策机构审批,其不利法律后果不应由公司承担。第二,公司对于未披露与沪江日化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的事项已积极整改,相关整改工作已完成,社会危害程度较低。对公司及董监高人员均处以行政处罚不利公司队伍稳定,对公司发展造成损失,故请求减免或减轻处罚。

上海证监局认为,上海家化申辩理由不能成立。根据相关法规,上海家化是违法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且关联交易的持续时间较长、金额巨大,致使其连续存在信息披露虚假行为,同时证监局已经对上海家化配合调查和整改情况进行了相应考虑。至于处罚将影响公司队伍稳定,对公司经营发展造成损失,不是减轻处罚的法定事由。

证监局同时对公司高管提出的申辩理由作出回应,认为对于上海家化与沪江日化构成关联关系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是清楚和准确的,葛文耀的相关申辩意见不足以推翻上述认定。相关人员提出的案发后积极配合我证监局调查及参与整改等情况,在确定处罚幅度时已予以相应考虑。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及相关法规,上海证监局决定对上海家化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葛文耀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对宣平、曲建宁、丁逸菁、吴英华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对冯珺、管一民、张纯、朱倚江、刘镫中、胡大辉、王茁、方骅、童恺、周勤业、苏勇、汪建宁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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