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按照科学管理应有三个层次
中国包装机械门户网 · 2015-04-24 10:46:51 1390 次浏览
摘要:

食品安全按照科学管理应有三个层次

第一,我认为本草案从总体上对管理层次的责任和要求提得不够。食品是每天都要吃的,每一顿饭都要吃。按照科学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应该有三个层次:一是生产层次,二是日常管理层次,三是执法监督层次。但我们对于日常管理层次一直是忽略的。这个层次忽略了,可能会使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控制产生很多问题。本草案仅仅是在第5条里规定了“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承担有关食品安全工作”。那么到底国务院的职责里规定了没有?我查了一下,教育部的职责中,总体职责中没有提到食品问题,只是在内设机构里,体育、卫生与艺术教育司提到了卫生与健康教育,这就是规定的职责。

工信部总体的职责中也没有食品生产管理,仅仅是在消费品工业司的职责里提了承担轻工、纺织、食品、医药等行业管理工作。那么这个草案里说的“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和本法规定的职责”到底是什么?另外,这里对于有些部门的职责做了一些规定。像第57条,仅仅规定了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知识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清除食品安全隐患。这里规定了这些单位主管部门的职责。但是在126条承担法律责任时,出了问题只处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出了问题,主管部门有什么责任?应该如何处罚没有提及。所以我认为在管理层次上这个法一直是薄弱环节。

第二,对于小作坊、小摊贩的管理。第36条写了一句话,“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现行的食品安全法提的是由省、市人大常委会制定。但是这个法实施距离现在已经6年了,还有不少省市并没有制定出来实施细则。结果这方面的管理基本就是空白,因此造成了许多的食品安全问题。许多劣质食品、高盐、高油损害健康的食品都是卖给上学的孩子,卖到学校周边的小摊贩、小店,卖给收入不高的人群,弱势人群受害非常严重。因此建议对各省、市、自治区制定细则要有一个时限要求,不能法颁布了这么长时间还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没有细则,执法人员就没有办法执行。另外对于没有出台实施细则之前这段时间,是否还应该强调特别加强小作坊、小摊贩生产销售食品的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关于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程序。第105条第4款里面说到“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事故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控机构的职责,不仅仅是发生事故以后。如果怀疑是食品安全事故,就需要疾控机构立即展开流行病学调查,判定是否是事故。而不是等事故发生后再去开展流行病学的调查。这个程序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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