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包装的外观保护意识要增强
中国食品机械设备网 · 2014-09-05 14:37:09 1293 次浏览
摘要:有人将今天的市场经济又称为“眼球经济”,而商品的包装设计是消费者认知商品的第一关,承载着吸引眼球的重要使命,又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导读:有人将今天的市场经济又称为“眼球经济”,而商品的包装设计是消费者认知商品的第一关,承载着吸引眼球的重要使命,又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现代商品生产的高速发展,同类商品花色品种的日益增多,使琳琅满目、五光十色的商品令消费者目不暇接。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如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是企业竞争能力的重要体现。为此,有人将今天的市场经济又称为“眼球经济”。而商品的包装设计是消费者认知商品的第一关,承载着吸引眼球的重要使命,又是实现商品价值的重要手段,在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领域发挥着积极的作用。

  目前,包装设计领域存在着较为严重的侵权行为,企业优秀的设计经常遭受不同程度的仿冒等侵权行为,例如河北承德露露集团近来经常收到消费者的反映,说他们在市场上购买的所谓“露露”露露;牌杏仁露,回到家后才发现受骗,因为仿冒商品的易拉罐及外包装箱上的字体、装潢设计与真正的露露极为相似,不仔细分辨根本看不出来。随着露露知名度的提高和市场覆盖率的扩大,露露商标和包装装潢被侵权和仿冒的事件屡屡发生,而且呈愈演愈烈之势。1999年,此类仿冒企业有20多家,如今已增至43家,分布在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等省。遭遇此种经历的企业不止露露一家,许多知名企业都有此经历。面对日益严重的侵权行为,包装行业应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

  可口可乐如何保护包装设计专利
  我们来看看饮料界的大佬可口可乐,在饮料瓶的外观瓶形保护上,他们就显得非常的积极。经典款的曲线可乐饮料瓶瓶身就申请了相关的专利保护。这使得其在这一领域使用这以瓶形变得更加具有独特性。我们在看看国内饮料厂家对于饮料瓶的设计上往往投入巨资,却常常忽略了对这些饮料瓶形的专利保护。在此,我们希望这些饮料厂家都能对饮料瓶外包保护逐步重视起来,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优势,切莫一时疏忽,在后期形成很大的影响。

  法律赋予我们各种权利,而权利的实现要依靠主体自身来行使,即要以法律为武器,维护自身的权利。包装行业维护自身权利,主要有以下途径: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又称为工业品外观设计,或简称为工业设计。它是关于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几方面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外观设计的保护始于1711年,法国里昂市为保护该市的丝绸织品图案,制定了规章。这一有着近300年历史的制度,在世界范围被广泛应用。目前,国内许多企业也采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方式,保护其特有的包装设计。例如湖北某酒厂曾设计一种编钟造型的酒瓶,并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加以保护。企业在包装设计完成时,甚至在设计过程中就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注册商标
  TRIPs协议为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另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符号或者符合组合。我国的《商标法》将商标定义为:“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观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

  这里所说的三维标志即所谓的立体商标,主要是指以商品的外形或包装作为商标。长期以来,我国法律不保护立体商标,2001年《商标法》修改后,将其纳入保护范围,从立法层面为包装设计注册立体商标提供了依据。企业为自己独特的包装设计申请注册商标,比如我们常见的饮料类、酒类产品的容器以及一些袋装食品的外包装袋都可以申请注册商标。目前世界上最为着名的立体商标是“可口可乐”玻璃瓶的瓶形商标,在许多国家都进行了注册。

  注册商标还涉及标识问题,商标标识是指附有文字、图形或者几者组合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比如商标纸、商标牌、商标织带、印有商标的包装纸等。《商标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项规定是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及装潢的保护,但前提是知名企业。

  商品的包装装潢是用来装饰、宣传商品的。它通过与众不同的图案、色彩、文字、造型甚至新型材料来装饰商品。其目的既有保护商品、美化商品的一面,更有引人注目、刺激消费者购买欲望的一面。商品装潢设计作为包装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经常与商标同时出现在商品本身或包装上。它具有区别于商标的特殊作用,意在美化商品,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达到推销商品的目的。由于人们的审美情趣、消费习惯是不断变化的,商品装潢也随之不断变化,不像商标那样一经注册就相对稳定,其目的也是令消费者保持对商品的新鲜感和关注度。

        以着作权方式保护对于一些构思独特、创意新颖的包装装潢设计,可以通过着作权方式来进行保护。我国的《着作权法》采取自动保护原则,即作品一经产生就自动取得着作权。所以,采取着作权方式保护装潢设计,与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方式类似。一般都是在作品遭遇侵权后,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作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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