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发布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法规草案
· 2013-12-13 15:09:24 1866 次浏览
摘要:根据草案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如本
       根据草案规定,对于市场上销售的容器包装食品,当其中含有可能引发特殊过敏体质者导致过敏的食品时,应在其容器或外包装上,显著标示其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的物品名称,并标明相关的警示语,如“本产品含有对特殊过敏体质者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本产品含有**可能导致过敏症状”等字样或类似含有的字样。产品中包含的可能导致过敏的物质包括:虾、蟹、芒果、花生、蛋、牛奶及其制品(从奶制品中获取的乳糖醇除外)。

       食物过敏会导致严重的后果,甚至威胁生命,因此有越来越多的国家通过设置食品过敏原标签的方式,有效提醒消费者将可能发生的风险降至最低。例如,美国于2004年发布《食品过敏原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除美国农业部管辖的肉制品、禽肉制品和蛋制品外,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原标注要求;加拿大曾发布通告,要求调味料包生产商和进口商负责在其生产、进口及在加拿大销售的产品标签上标明食品过敏原、麸质源和添加的亚硫酸盐;欧盟2003/89/EC指令要求所有导致过敏或不良反应的成分都必须标识;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是五种强制性标识的过敏原物质,等等。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局发布的受国外通报的食品不合格信息统计,截止2013年11月,我国共有1523个批次出口到欧盟、美国、日本、台湾等地的食品受到通报,其中因标签不合格原因受到通报共176起,占总通报数11.56%,其中就包括了未标记过敏原标签。专家表示,过敏原问题日益趋于严重化和复杂化,成为了国际贸易技术壁垒的重要内容,应引起相关食品企业的足够重视。在此,提醒相关出口食品企业,一方面,要及时关注输入国官方发布的食品进口不合格通报,如RASEF,依据受通报原因与企业情况进行比对,及时对相关产品的出口做出调整;另一方面,确保产品原料采购、加工、包装等环节的合理规范,把好标签信息关,标注过敏原含量及标识,莫因过敏原标签等小问题影响食品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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